【案情简介】
2021年5月6日,青田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设立于青田县鹤城街道的浙江某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田分公司门口发布旅游路线广告。执法人员进店检查后得知,该场所仅有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店铺内有“某某旅游”周边短线计划价目表、“某某旅游宣传三折页”,“某某旅游专项服务协议”,旅游人员领款凭证一本(其中43张已开具),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宣传三折页、“专项服务协议”、领款凭证等进行了证据锁定。经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擅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属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结果】
该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整;对有关责任人廖某某处罚款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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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提醒】
有资质、服务好、依法依规经营的旅行社,是旅游者安全、惬意旅游的坚实保障。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查看“一照”(营业执照)、“一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旅社行的经营范围。警惕“低价游”陷阱、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理性消费。若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行社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45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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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文旅
一审:朱梦琴
二审:刘艳红
终审:姚 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