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追星的悲剧

极端追星的悲剧

2007年3月,一名痴迷黎明的女粉丝被发现在寓所服安眠药自杀身亡,死时手中仍握有黎明主演的电影带。

2002年2月,温州17岁的初中生张某因没钱见不到赵薇而服毒身亡。

在美国,也出现了一些极端追星行为。

1980年12月8日晚,美国当年的经典偶像约翰·列侬在自己的寓所前,被一名据称患有精神病的美国狂热歌迷马克·大卫·查普曼枪杀,年仅40岁。

追星的三种状态

事实上,追星并不是一件坏事,小编也是追星族,是bigbang的死忠粉,让小编感到偶像力量如此之强大的点是:自从闹钟设置成偶像的歌曲,起床困难户彻底治愈了,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上班迟到了!

目前的追星大概可分为三个状态。

状态一:娱乐

这应该是大部分人所持状态。要么“老公”天天换,前天李敏镐,昨天金秀贤,今天宋钟基,顺带加上王思聪和马云;要么出于娱乐目的,了解一些明星的生活细节和情感经历,“杨幂到底离没离婚、林心如竟然跟霍建华在一起了、宇宙CP是真的在一起了么?”

这些人只是将追星当做日常娱乐消遣,并不会因为追星而患得患失。

状态二:崇拜(积极模式VS消极模式)

生活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对明星有强烈的个人崇拜。这部分人又可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积极模式,即想到偶像就浑身充满力量,用偶像的刻苦努力的精神来鼓舞自己,总之,偶像所带来的是正能量。另一种模式则比较消极,盲目的个人崇拜已达到如痴如醉的地步,导致忧虑、沮丧。

状态三:极端

本文开始所列举的案例基本都属于这种极端状态。这类人对明星的崇拜已成为病态。这种病态会上升至危险行为(如自残)或者是违法犯罪行为(攻击、骚扰甚至杀害所崇拜明星)。

综上,前两种状态基本无伤大雅,只是注意不要盲目个人崇拜。而极端的追星状态却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

极端行为所触及的法律问题

记得前几日偶然间看到某期《金星秀》讲明星隐私。主持人讲明星具体行程、家庭住址以及电话号码都被拿来卖,而买的就是那些疯狂的粉丝。这些其实已经涉嫌侵犯明星的隐私权了。当然,有人会问,明星是公众人物,曝光在聚光灯下哪有什么隐私。其实不然,隐私权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明星也不例外。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因此,极端的骚扰或攻击行为都是在触犯法律,不论对方是普通人还是明星。

你破茧成蝶,我默默努力;你遥不可及,我不求拥有;你星光熠熠,我积极奋进;你特立独行,我做我自己;你逆风飞翔,我为你鼓掌;你背着阳光,我面向你茁壮……

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烟火,明星只是放大镜下的产物,切莫幻想,理性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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